ICS 35.240 L67 备案号: 江 DB32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/T 3220—2017 道路旅游标志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Layout of Road Tourist Signs 2017-05-05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-06-05 实施 发 布 DB32/T 3220-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/T 1.1-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。 本标准由江苏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。 本标准由江苏省旅游局、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陈劲松、曹益民、杨伟东、张旸、杨勇、李克山、潘洪流、张柏东、 罗青、蔡俊。 DB32/T 3220-2017 道路旅游标志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道路旅游标志的颜色、形状、字符、尺寸、图形符号等一般要求, 以及设计、制造、设置、施工的要求。本规范作为江苏省道路旅游标志设置依据,可用于指 导已建道路旅游标志的改造、养护,及新建道路旅游标志的设计和实施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、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,江苏省农村道路、旅游区内部道 路等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/T 10001.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:旅游休闲符号 GB/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/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/T 26358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/T 31710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32/T 1665 自驾游基地设施与服务规范 DB32/T 1666 乡村旅游区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2/T 2039 工业旅游区(点)规范与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 2 DB32/T 3220-2017 3.1 旅游区 Tourist Area 是指具有参观游览、休闲度假、康乐健身等功能,具备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健全 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。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,可分为文 博院馆、旅游度假区、寺庙、自然保护区、主题公园、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植物园、工业 旅游区、乡村旅游区、自驾车房车营地等各类旅游区。 3.2 旅游标志 Tourist Signs 是指提供旅游区名称、旅游图形符号、前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等信息,设置在高速公 路、普通公路、城市道路上的道路交通指引标志。 4 旅游区分级 所有旅游区分为一级、二级和三级,其中旅游、住建、环保、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已评 定等级的旅游区依据其评级归类。其他未评级的旅游区根据年接待游客人数、年接待旅游车 辆数等评价因素进行分级。 旅游区分级的主要依据见表 1,其中 A 级景区名单参见附录 A 江苏省 A 级景区名录。 表1 一级 旅游区分级表 二级 三级 省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五星级乡村旅游区 5A 级旅游景区 省级特色景观名镇 市级旅游度假区 3A 级旅游景区 市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四星级乡村旅游区 2A 级旅游景区 省级工业旅游区 三星级乡村旅游区 省级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区 市级文博场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4A 级旅游景区 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 国家级文博场馆 省级水利风景区 省级特色景观名村 省级文博场馆 3 DB32/T 3220-2017 5 旅游标志设置原则 5.1 连续性 在高速公路出口、普通公路、城市道路第一块道路旅游标志之后的连接路径发生转向时, 应连续设置道路旅游标志,直至到达旅游区入口。 5.2 一致性 同一旅游区在道路旅游标志中的旅游区名称、旅游图形符号应保持前后一致,前往旅游 区的方向和距离应与实际情况一致。 5.3 整体性 在标志版面允许的情况下,应将旅游区信息优先作为指路信息内嵌于指路标志中。在同 一区域内有多个较小旅游区的,可将多个旅游区合并为一个整体旅游区对待。 5.4 适度性 同一个互通出口或同一个道路交叉口的同一个方向,旅游标志指示的旅游区数量不得超 过三个。当符合条件的旅游区数量超过三个时,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择优选取。 5.5 协调性 旅游标志应注意与其他标志、沿线构造物、绿化等关系的协调性,不得相互遮挡。标志 间距高速公路一般≥150m,普通公路一般≥60m,城市道路一般≥30m。 6 基本规定 6.1 版面 6.1.1 旅游标志的颜色应采用棕色底、棕色衬边,白色字符、白色图形、白边框。 6.1.2 设置于高速公路的旅游标志一般采用中英两种文字;设置于普通公路的旅游标志一 般仅用中文;设置于城市道路的旅游标志,应根据所在城市的要求或所在道路其他标志的情 况,确定是否采用英文或其他外文。 6.1.3 标志上使用英文的,地名用汉语拼音,专用名词用英文。除特殊规定外,英文单词 首字母应为大写,其余小写。标志中的汉字、拼音字母、拉丁字母、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 志字体(简体)。旅游区名称的英文翻译参见附录 B 旅游标志中英文对照表。 6.1.4 旅游标志汉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确定或与该路段其他标志统一,根据设计速度确 定时按表 2 选用。拼音字母、拉丁字母、数字的高度根据 GB5768 的要求确定。 4 DB32/T 3220-2017 表2 汉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设计速度(km/h) 100~120 71~99 40~70 <40 汉字高度(cm) 60 50 40 30 6.1.5 旅游区中文名称应简洁明了,宜采用 2~3 个字符,原则上不超过 5 个。名称字数较 多的旅游区,旅游标志上应采用简称。旅游区名称一般不含地名、级别、“风景区”等限定、 修饰词,但去除以上限定、修饰词后会引起歧义、混淆或指示不明的除外。 6.1.6 旅游标志的版面内容不应附带商业性质的文字、数字及图案等。 6.2 逆反射材料 6.2.1 旅游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板面,也可以根据地形、日照情况采用主动发 光式或外部照明式。 6.2.2 旅游标志所采用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,其逆反射性能应符合 GB/T 18833 的规 定。 6.2.3 标志板所采用的逆反射材料等级,应根据道路等级、交通量、运行速度、照明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。 6.2.4 门架式、悬臂式等悬空类旅游标志,宜采用比路侧旅游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。 6.3 结构 6.3.1 单独设置的旅游标志支撑方式宜为柱式。在现有道路上新增旅游标志时,可根据其 他标志、沿线构造物、绿化及监控外场设备等分布情况酌情采用悬臂式、门架式或附着式, 并尽可能经济、美观。 6.3.2 旅游标志不应采用 LED 显示屏形式,单独设置时一般不采用门架式。 6.3.3 标志的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5768.1、GB 5768.2、GB/T 23827 和 JTG D82 中的相关 规定。 7 旅游标志设置区域 7.1 一级旅游区旅游标志设置区域 一级旅游区旅游标志可在高速公路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。根据高速公 路出口与旅游区位置、连接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,在高速公路上选取最便捷的出口设置道路 旅游标志。在高速公路出口至旅游区入口的连接路径发生转向时,应连续设置道路旅游标志, 直至到达旅游区入口。 5 DB32/T 3220-2017 7.2 二级旅游区旅游标志设置区域 根据到达旅游区的交通路线情况,二级旅游区在所处设区市的范围内,可在普通公路、 城市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道路旅游标志。在第一块道路旅游标志之后的路径发生转向的路 口,应连续设置道路旅游标志,直至到达旅游区入口。表1二级旅游区中的省级旅游度假区、 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、省级特色景观名镇、可在有条件的苏北地区高速 公路设置旅游标志。 7.3 三级旅游区旅游标志设置区域 根据到达旅游区的交通路线情况,三级旅游区在所处县(县级市、区)的范围内,可在 普通公路、城市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道路旅游标志。在第一块道路旅游标志之后的路径发生 转向的路口,应连续设置道路旅游标志,直至到达旅游区入口。 8 旅游标志设置 8.1 高速公路旅游标志设置 8.1.1 旅游区是互通出口唯一目的地时,指路标志上仅指示该旅游区信息,且该指路标志 颜色与一般指路标志相同。 8.1.2 旅游区是互通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时,旅游区可作为目的地名称在相应指路标志上使 用。相应指路标志包括:出口预告标志、出口标志等。平面设置示例参见附录 C 旅游标志平 面设置示例 C.1。 8.1.3 旅游区不是互通出口主要目的地时,四车道高速公路旅游标志可设置于距互通出口 前基准点 700m 处、互通出口后的匝道分岔点或平交口处;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旅游标志 可设置于距互通出口前基准点 1.5km、150m 及互通出口后的匝道分岔点或平交口处。高速公 路主线上的旅游标志可设置单独的柱式结构。平面设置示例参见附录 C 旅游标志平面设置示 例 C.2~图 C.3。 8.1.4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国家级旅游度假区、5A 级旅游景区可在高速公路枢纽处设置旅 游标志。 8.1.5 具有旅游性质的或该路连接旅游区较多的,可在该高速公路设置旅游区地点距离标 志。 6 DB32/T 3220-2017 8.1.6 旅游区位于城区范围的,可在高速公路连接线、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旅 游标志。 8.1.7 同一个旅游区在同一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有多个出口的,可选择一个最便捷的出口 设置旅游标志。 8.1.8 酒店、商场等商业设施及企业宣传信息,不得设置于旅游标志上。部分近一年内有 提升为一类旅游区计划、当地重点发展的二类旅游区,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,可在 高速公路单独设置临时柱式或附着式旅游标志。 8.2 普通公路旅游标志设置 8.2.1 根据高速公路出口至旅游区、旅游区所在地主城区至旅游区之间的道路条件、交通 量情况,在普通公路路网中选择一条或多条引导路径,在引导路径发生转向的路口、引导路 径与二级以上道路交叉口及旅游区入口处应连续设置旅游标志。平面设置示例参见附录 C 旅游标志平面设置示例 C.4。 8.2.2 当引导路径为长距离直线路段时,可每隔≥5km 增设一块旅游标志。 8.2.3 在非引导路径的普通公路上,旅游标志设置于普通公路与旅游区入口所在道路的交 叉口处、距旅游区入口最近的普通国省道与普通国省道交叉口处,旅游标志与旅游区入口的 最远距离一般≤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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